致企業的一封公開信
致企業的一封公開信 1
全省各類企業:
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支撐,為繁榮市場經濟、增強國民經濟實力、促進社會就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省委、省政府歷來重視改善經濟發展法治環境工作,多次作出安排和部署。近年來,我省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總體上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亂檢查、亂處罰、亂收費、亂攤派及借審批權“勒、拿、卡、要”等現象仍時有發生,這些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專門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代表本級政府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等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規范,依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從2012年7月開始,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全省各地、各部門法制機構共同參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以規范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為重點,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重要衡量標準,以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更大發展為目標的“優化全省經濟發展法治環境”專項工作。
經省政府同意,于同年7月3日制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優化經濟發展法治環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黑政法發〔2012〕56號),力爭通過三年的不懈努力,使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服務意識明顯增強,行政效率顯著提高,絕大多數市場主體滿意。
現誠邀廣大企業參與到此項活動中來,積極向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反映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并提出改善我省經濟發展法治環境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認真傾聽廣大企業的呼聲,對廣大企業反映的問題線索認真開展調查并嚴格保守秘密,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我們主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的投訴、舉報:
1.對企業實施的“亂檢查、亂處罰、亂收費、亂攤派”等“四亂”行為;
2.違法增設審批條件,超期辦理審批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審批申請,借審批之機“勒、拿、卡、要”等行為;
3.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處罰依據與違法事實不符;
4.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文規定為違法的行為予以處罰;
5.超越法定權限或超出行政管轄區域的越權執法行為;
6.臨時工、合同工、協勤人員等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人員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
7.濫用行政強制措施,強行或超期扣押財物,將罰沒、扣押的財物直接或變相據為己有的行為;
8.罰款、收費不開票據,借權斂財,中飽私囊;
9.不履行法定職責,對行政管轄區域內行政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縱容行政違法行為發生;
10.其他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
為更好地發揮企業參與優化經濟發展法治環境工作的作用,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正積極開展聯系企業工作,如有意愿成為定點聯系企業的,請與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聯系。
全省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愿與廣大企業一道,風雨同舟,攜手共進,為龍江經濟更好更快更大發展、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奮斗!最后,衷心感謝廣大企業一直以來對我省經濟發展法治環境的關心與支持!并祝事業進步,生意興隆!
行政執法監督投訴、舉報電話:
省政府法制辦:0451-8262**** 綏芬河市政府法制辦:0453-393****
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0451-8677****1 齊齊哈爾市政府法制辦:0452-279****
牡丹江市政府法制辦:0453-810**** 佳木斯市政府法制辦:0454-824****
大慶市法政府制辦:0459-4666**** 雞西市政府法制辦:0467-235****
雙鴨山市政府法制辦:0469-424**** 伊春市政府法制辦:0458-3878****
七臺河市政府法制辦:0464-826**** 鶴崗市政府法制辦:0468-322****
黑河市政府法制辦:0456-777**** 綏化市政府法制辦:0455-8388****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法制辦:0457-273**** 撫遠縣政府法制辦:0454-212****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年3月6日
致企業的一封公開信 2
致全縣各企業的一封公開信
非法集資害人害己,為了您的企業長遠發展,請遠離非法集資。企業不得有如下行為: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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