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社區老年協會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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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某某社區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非盈利性組織,限于本社區活動的基層老年性群眾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區老年福利星光計劃”開展本社區的老年活動,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本社區全體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職責是對本社區“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及對老年之家的各項設施、設備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 本協會受××社區居委會的領導,接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區老工辦的監督。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依托社區的“星光老年之家”開展本社區的老年人管理、服務和組織社區內老年人學習國家法律政策、開展老年養生保健、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組織低齡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隊伍”開展社區高齡老人日間照料、入戶服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入會的均可以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 加入本協會的程序是填寫社區老年協會會員登記表,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 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交納會費。老年優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組織協會的議事和決策,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及協會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升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當地民政局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會會長由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社區居委會提名或會員代表5人以上聯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用于社區老年協會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金由社區居委會代管,動用老年協會的資金需經老年協會負責人會議通過,社區居委會批準,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向會員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